在庭审中,原告某货运公司提供了一份交警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小李曾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而被行政处罚,而且其在被原告雇佣时,提供的也是伪造证件。因此,原告认为,小李采取欺骗的手段,持伪造驾驶证上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劳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未审查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故原告请求撤销劳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与小李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招聘和使用员工时应当对所招用人员的身份、技能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谨慎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义务。小李在应聘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原告未尽到谨慎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均负一定的责任。原告以此否认双方已经成立的事实劳动关系,与法有悖。被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小李在庭审中出示了一张真实有效的驾驶证,他表示由于自己已经被扣了很多分,为了逃避扣分,就使用伪造的驾驶证。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认为,因为第三人小李持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应聘,故其与小李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认定工伤时未审查这一事实,属事实不清。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谈话录音记录等证据,均可证明原告与小李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小李在曾经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同时,持有真实合法的驾驶证,其为逃避交管扣分而使用假证与本次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原告以此理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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