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永福县的被告人王甲,男,现年26岁。 2007年,经人介绍与某女相识,经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合意,决定于2008年初举行婚礼。按当地风俗,婚前应扫墓祭祖。2008年1月29日,王甲请其叔叔王乙一起帮扫墓祭祖。当日下午2时许,王甲、王乙在祖坟烧香、烧纸中,不慎失火引发火灾。王甲王乙当即进行了扑救,但由于风干物燥,火势不断扩大,两人无法控制,于是用手机向村、镇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报告。虽然在相关人员大力帮助下,该火被扑灭,但火灾已造成树林过火面积54.4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62.7元。在该案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代两名被告人赔偿了火灾经济损失。
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甲、王乙因疏忽大意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二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灭火并向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报告火灾发生情况,然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的家属主动代被告人赔偿火灾损失,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扫墓失火案件, 两名被告人犯失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责任编辑: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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