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殴打就产生购买枪支配件造枪报复对方的恶念,幸亏这些枪支配件在买回来的路上被公安民警及时查获,从而避免了血案发生。近日,韦运恒被象州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案犯韦美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去年9月8日,象州县石龙镇大塘村人韦云恒因被人殴打,即产生制造砂枪来报复对方的想法。当日韦云恒邀上本村的好友韦美帅驾摩托车上柳州。韦云恒在柳州某商业街购买了制造枪支所需的配件。韦美帅知道韦云恒购买这些配件用来制造枪支,但仍然协助并和他一起将砂枪机件送去开牙,然后驾车将购得的枪支配件运回。两人途经石龙大塘桥,被石龙派出所民警当场检查时,韦美帅即供述摩托车上带有铁管20根、鱼嘴40个、拉筒3个、电钻1把,是用来制造砂枪的。公安人员随即予以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枪支机件均为砂枪构成的主要机件,可组装成砂枪两支,并具有枪支性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云恒违反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韦美帅明知韦云恒购买砂枪机件是为了制造砂枪,还协助韦云恒购买砂枪机件,为砂枪机件开牙,将砂枪机件运回家,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共犯。2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出枪支,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韦云恒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韦美帅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韦美帅被拦下后,仅因形迹可疑,在被公安民警盘问时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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