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周某驾驶一辆质量超载、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中型货车由南宁往宾阳方向行驶,途中遇上闭某在其前方沿公路右侧同方向推行自行车不慎倒地,而由于周某将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上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右前轮碾压到闭某右大腿,造成闭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大腿骨干骨折及软组织受伤。同月,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闭某于2006年1月出院,医嘱其全休一个月。2007年9月13日至30日闭某再次入院接受右股骨节锁髓内钉取出术治疗,出院后医嘱其全休2周。闭某为治疗共花费32000余元。期间,周某曾给付闭某17000元。闭某认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某运输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该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购买拐杖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000余元。
审理过程中,该运输公司提交了一份其与周某签订的《运输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并主张周某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合法合理,法院予以确认。而该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因其为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故法院对运输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运输公司与周某对闭某承担连带承担责任。而闭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及购买拐杖的费用因未出示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按照医嘱重新厘定后予以支持;闭某要求交通费500元过高,法院酌情定为250元。闭某其余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及事实,法院依法给予支持。
最终法院于2008年2月15日判决周某及该运输公司连带清偿闭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000余元。
责任编辑: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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