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薛先生到该大型超市下属一门店反映,他在此处购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薛先生受伤报警,双方在派出所处理时,薛先生进行了验伤和治疗,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07年12月底,薛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自己为维护正当权益向超市门店反映情况,但超市工作人员在没有调查、鉴定的情况下,无理拒绝且出口伤人,还用对讲机打伤自己,至今没有承担所引起的赔偿费用。
法庭上,超市则辩称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时,可能存在不妥之处,是薛先生先出口伤人并先动手,双方均负有责任,仅同意承担部分医药费。超市还向法院提供当时现场监控录像,当庭播放。
法院认为,市民在超市购物发生食品有问题,应通过正常途径求得妥善解决。根据该超市的监控录像反映的现场摄录,薛先生与超市员工在交涉过程中情绪均较为激烈,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动,肢体动作较大都有侵犯对方的行为,在该起冲突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各承担50%责任。薛先生受伤误工损失,没有提供该受伤是否需要休息的证明且误工损失部分也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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