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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应注意行政强制性规定

2008-02-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免费法律咨询

  行政法律、法规是国家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制定的,它为有关当事人设定某种权利、科处某种义务,并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它与行政诉讼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与民事、刑事诉讼活动的关系相对较远一些。如果行政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为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因该行为引起了民事诉讼,则该行政法律、法规对这一民事诉讼有着一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考虑行政、法规对有关民事行为的强制性规定,不仅放纵了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而且还可能认认真真地办了错案。

  现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简单作一列举说明,以期引起有关民事审判人员的注意。行政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禁止性或排它性规定。它又包括对行为主体的禁止和行为对象的禁止。

  对行为主体作出禁止性规定的,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如因与之相关的民事行为引起了质量或货款纠纷,法院应以有关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宣布其民事行为无效,双方相互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物。法院并应将案件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发现其构成犯罪的,转交有关司法机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行为或行为的对象做出禁止性规定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如因此类行为引起了价格或质量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法行为,使其依法受到制裁。

  二是有关行为应当经过批准或许可的规定。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十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矿业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有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违反类似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而未获批准的民事主体实施的有关民事行为 ,如引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其未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为由,宣布其与他人发生的民事行为无效,并将案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三是对有关行为应当予以登记、确认的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森林法》第三条“全国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如当事人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林地使用权价款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转让方提供相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如不能提供,应宣布其转让行为无效。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孟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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