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莲都区下南山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建设新农村为名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3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郑某在担任下南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以建设新农村和增收村集体收益的名义,在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市水利部门批准,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本村采挖砂石毁坏林地。经鉴定,减去已经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过的面积,郑某共计毁坏林地面积达64.373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由于郑某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虽然多次在被破坏林地采砂挖石,但其出发点是为了新农村建设和增加村集体收益,且采挖行为均通过村集体研究决定,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简介: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十五年,办案经验丰富。在多所大学任教,理论知识扎实。曾任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企业合同纠纷。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在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http://zhangyunzhang.148c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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