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万元的车一审获赔近3万元“车辆贬值费”;撞车者不服已提起上诉
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认为自己的新车被撞,车辆贬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日前甘井子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无过错车主的诉讼请求,但被告车主对此判决不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于女士是某公司经理,她出事的车系新买的中华轿车,2006年9月28日办理完购车等手续后,开了三天就出了事故。当天上午11时许,另一车主梁女士驾驶私家车驶至东快路,超车时撞上于女士车的尾部,造成于女士的车损坏。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甘井子大队认定梁女士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于女士不负此事故责任。事后,于女士和梁女士(包括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关于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于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律支持其诉讼请求。
于女士认为,出事故时她的车完全是新车,而在车辆修复后,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修复后车辆价值为110218元,车辆贬值约20%.同时她本来把自己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使用,车祸发生后只能租车来经营,这部分损失也是她的实际损失。因此于女士索要修车费57654元,车辆贬值费27555元(原价137773元-现在鉴定的价格110218元),租车损失7819元。后来在第二次庭审中,于女士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梁女士承担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共计6400多元。
而梁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表示,合理的部分同意赔偿,修车费我保险了,由保险公司赔,车辆贬值费我不同意赔偿,而对租车损失我不明白。在第二次庭审时她表示,对于女士追加的诉讼请求肯定不同意承担。同时她质疑车为什么停了11个月?修车这11个月都算到她头上公平吗?
甘井子区法院审理认为,于女士因梁女士的全部责任而向梁女士要修车费、车辆贬值费和租车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梁女士虽然辩称于女士11个月修车时间算在其身上不公平,但梁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辩解成立。而于女士后来增加要求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梁女士赔偿修车费、车辆贬值费、租车损失合计93028元。
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