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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开颅术后死亡 医院护理力度不足判赔8万

2012-02-03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在没有任何医嘱的情况下,刚做完开颅手术的患者马某被从监护室转到了普通病房,并在术后突发急症死亡。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天坛医院存在过错,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马某的妻子和女儿诉称,2010年1月27日,马某因“右额占位性病变,左上肺占位”住进天坛医院神外病房。第二天,马某被全身麻醉后,医生为其进行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马某很快被从监护室转入了普通病房。2月3日中午,马某在护工的搀扶下正准备去上厕所,结果突然晕倒,大小便失禁。当晚8时许,马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马某家属认为,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不但术前检查得不充分,术后护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医院在问题发生时也没有向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为此他们将天坛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天坛医院辩称,医院的治疗和护理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马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天坛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天坛医院在对马某医治的过程中存在护理力度不足,护工的护理方式不当。医院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就将刚做完手术的马某由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天坛医院应按2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天坛医院虽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天坛医院应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依法认定天坛医院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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