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 商标分类 | 商标使用 | 商标专用权 | 商标保护 | 商标转让 | 商标续展 | 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 | 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商标诉讼 | 商标裁定 |

舞蹈总监要求确认《千手观音》署名权败诉

2008-02-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免费法律咨询

  舞蹈总监刘露状告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称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作者一案,日前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刘露关于要求确认其为《千手观音》作者并要求张继刚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千手观音》的登台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目光,由无声世界里的人们带来的舞蹈《千手观音》,引发了长久的赞誉和惊叹。其后该舞蹈节目被评为“我最喜爱的春节晚会节目歌舞类一等奖”。

  然而,2005年7月,关于《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归属却发生了分歧: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认为张继刚为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作者署名为张继刚,是对刘露应享有的《千手观音》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千手观音》的作者。

  针对刘露的意见,张继刚坚持认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由于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刘露上诉至一中院。

  在此案二审开庭时,《千手观音》的领舞者邰丽华作为张继刚的证人出庭。但是刘露的代理律师人却认为,邰丽华的手语翻译和其有利害关系,影响了翻译的可信性,因此邰丽华并未能于庭上做出陈述。

  此案中,双方都提交了包括铅笔绘制的舞蹈手稿和排练草图、照片、文章在内的大量证据和证人的证词来证明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真正创作者。法院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核后认为:无论是编创或是排练过程中,都有可能绘制上述草图,所以仅凭草图无法证明谁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双方提交的照片、图片、文章具有普遍性,可以用于证明寻求灵感、形成创意、完成构思的内心活动,但却证明不了是谁首先将构思宣布并确立为舞蹈作品题材,进而编成舞蹈作品等问题。所以就此案而言,证人的证词是证明创作事实的主要证据。而在大量证词中,刘露方面的证词均未能具体说明刘露是“如何编排”的舞蹈,编排了哪些内容,修改部分又是什么内容;相比之下,张继刚一方的证词则指出了张继钢对《千手观音》舞蹈动作的具体设计内容。

  最终,法院认定《千手观音》舞蹈是边编导、边修改、边排练而完成的,编导与排练无法截然分开,但编导的意志决定了排练者和舞蹈表演者的意志。虽不排除排练者在排练中也要通过智力活动完成排练过程,但该过程不具有本质上体现原创意义和主导意义的编创属性。据此,法院做出了驳回刘露诉讼请求的判决。

  中国法院网·常鸣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我要评论
友情提示:如果您觉得本文有用,请向朋友推荐中律网;咨询法律问题,请进入中律网法律咨询中心
更多网友评论(0条)网友评论
我来说两句

快速咨询法律问题

遇到法律问题怎么办?在线律师为您解答!试试看!
更多>>法律专栏热门文章
更多>>最新网友评论
更多>>最新已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