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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和行纪

2011-03-09 来源: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是合同法关于行纪的规定,行纪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支取报酬的行为。

 行纪和代理的共同点是,行纪与直接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活动。两者的区别:1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2,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3,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与代理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要由行纪人自己承受,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纪人的风险比代理人大得多。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而行纪人的活动都是有偿的,并且从事行纪活动的,一般要求是能够承担风险,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正确区分行纪和代理具有重要意义,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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