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协职能之3:“支持诉讼”应是消费者协会“杀手锏”
2008-05-02 来源: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如果有一个组织一门心思要和你打官司,并且这个组织可能随时集中动用人力、财力、物力,你的内心是什么滋味?而恰恰你又是一个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你是不是已经感觉到了某种压力,甚至恐惧。 相对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此话不假;但是消费者并非处
如果有一个组织一门心思要和你打官司,并且这个组织可能随时集中动用人力、财力、物力,你的内心是什么滋味?而恰恰你又是一个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你是不是已经感觉到了某种压力,甚至恐惧。 相对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此话不假;但是消费者并非处处都处于弱势,而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在某些方面,还能形成局部的优势。正所谓“我们(消费者)困难,对手(不法经营者)可能比我们还困难!” “支持诉讼”正是消费者协会所具有的局部优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近些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业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是重大、疑难及新问题仍不断出现。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寄希望于“红口白牙”解决几万元、几十万元以上投诉的难度越来越大。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消费者解决不了的纠纷,消费者协会也解决不了。如果这种现象长此以往下去,不仅影响消费者协会的形象,也有损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事业。在消费者与经营者达不成和解,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中,部分是经营者利用和解、调解不具有强制力推诿抵赖,部分干脆就是用增加消费者解决问题成本的办法拖垮个体消费者。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齐全,而经营者又执意不接受调解的案件,“支持诉讼”当成为消费者协会的“杀手锏”。 将“支持诉讼”做为消费者协会的“杀手锏”具有可行性。 第一,消费者协会履行“支持诉讼”职能不仅有《消法》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 第二,消费者协会可以在社会得到相应的财物资助,这些资助虽然总体数额有限,但是集中使用依然可观。 第三,消费者协会不仅有一批熟悉消费者权益法律的专职工作人员,必要时还能得专家、学者和律师的专业帮助。 第四,消费者协会的诉讼得到舆论关注的可能性大,舆论不能干扰审判,但舆论可以监督审判。 第五,消费者出于对消费者协会的信任,选择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会增强(因为归根到底,只有消费者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的“支持诉讼”才会派上用场)。 没有工作的手段,就没有工作的成果。消费者协会“支持诉讼”就是工作的重要手段。最后,还想指出的是,“支持诉讼”职能的履行通常不会加重消费者协会的负担,可以想见,有“支持诉讼”做为有力依托的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率会有大幅度提高。至于费用,只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支持诉讼”胜率保持在较高的比例,成本是可控制的;同时,取得赞助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 (撰稿:南溟)
2008-05-02 来源: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