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源,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227弄173号。
委托代理人左健勇,男,193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227弄173号。
委托代理人斯珊珊,女,194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227弄17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爽临,男,1971年3月29日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分析仪器厂家属宿舍3号楼2元4号。
委托代理人余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欣,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左源因与被上诉人刘爽临,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源因与被上诉人刘爽临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左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