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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2010-05-28 来源: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除了亲属关系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人与人之间最紧密关系的一种。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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