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例外情形,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这些情形包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以上4种情形,前三种由股东大会决议之;后一种情形由异议股东请求之。
如果出现以上几种情形,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正常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属于第2、4种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属于第3种情形下,所受雇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