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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特征

2009-11-17 来源: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1、贷款人不是凭项目主办单位和发起人的信用和资产作为发放贷款的保障,而是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及该资产可能带来的财务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即项目自身创造的收益是偿还贷款的基础。但项目融资很少见到是"完全无追索权"的,贷款人会以多种方式要求获得"有限追索权"。

  2、项目必须有可靠的信用支持,这种支持可由主办者提供,也可由第三方提供,其作用仅限于项目的开发阶段和建设期,而不是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支持形式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担保,或取或付协议(Take-or-pay Contract),或经济必需品等,但项目融资不会对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产生大的影响。如果信用支持由第三方提供,则根本不会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无论如何,这种信用支持必须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3、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必须具备关于项目现金流量的可信方案,该方案应有独立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报告作证明,证明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足够支付项目的现金需要,支付施工费用及偶然费用;

  4、由多方共同对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虽然项目公司是承担债务的主体,但实际上项目公司已通过结构上的安排将信用风险分散出去。项目的发起人、项目的经营与维护人、项目的设备供应商、项目的建筑商、项目产品的购买人以及东道国和其它项目的收益人,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承担了项目的风险,使得项目总体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提高项目信用。

  5、项目融资的债务不反映在项目发起人(包括中方与外方)的资产发债表上,即不改变项目发起人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财务状况。

  6、项目贷款便于得到贷款人的关心和资助。项目贷款是依靠项目自身运营收益来偿付的,因此贷款人非常关心项目建设的成功与项目运营的稳定,甚至力图把项目置于其控制之下,故此不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而且还会在运营过程中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7、提供较高的杠杆作用。贷款在总投资中可能占较高比例,提高了项目的财务杠杆作用,减少了项目发起人在项目中的入资,提高了发起人的投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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