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抢购”“秒杀”是否涉及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其中的管辖权约定是否有效。
由秦萌律师提供的案例的焦点在于电商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以及消费者是否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提起诉讼。
消法委委员会马兴洲律师建议消费者对于约定案件管辖地要根据被告不同区别对待。如果消费者起诉的是电商平台,那么该协议有效;但如果消费者起诉的是电商,那么该份协议实则是一份与案外人电商平台签订的协议,不能约束消费者与电商。至于该“秒杀”行为是否属于消费欺诈,他认为应该按照《合同法》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消费者先进行催告,要求电商或电商平台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如果其在合理时间内并不积极履行,则可以依法认定为欺诈,消费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门海萍律师对管辖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趋向于认为该约定管辖地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定义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这时候李女士是可以到海淀法院起诉的。最后王健律师则主张通过电商或电商平台的没有按时按质交货的理由是否符合常理,来推定该行为能否定性为属于欺诈。
会议还对互联网“关键词”推广问题纠纷案例;携程网无故拒不退还房费等案例进行了研讨。
市律师协会邱宝昌副会长从专业角度对研讨会进行总结,并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寄予厚望。
通过此次研讨会,希望为解决网络消费问题建言献策,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倡导企业合法竞争,也希望引导消费者能够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为推动电子商务立法并逐步营造和谐、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