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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渊流与理论基础

2008-03-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免费法律咨询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一、刑事和解产生的背景

  刑事和解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

  (一)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论,为刑事和解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使得人们从监狱外去探索预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有效方法,这样,刑事和解就成为法律改革者们所推崇的一种新的社会复归措施。

  二、刑事和解的起源

  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与以下三个传统密切相关。

  第一个传统是门诺教会对加害人与被加害人调解的探索。

  第二个传统是公共刑事司法局缓刑部门的和解计划。

  第三个传统是矫正部门以赔偿为中心的和解计划。

  三、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西方国家提出的刑事和解的三个理论基础

  1. 恢复正义理论

  2. 平衡理论

  3. 叙说理论

  四、国外刑事和解的发展现状

  1.美国

  美国律师协会于1994年认可了刑事和解、在1995年被害人援助国际组织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美国刑事和解在正式的法律背景之下终于得到合法化。

  2.英国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学习和发展新西兰家庭会议经验的结果,其具体运作是:警察发现青少年犯罪后,并不是将他送去法庭,而是将犯罪人、被害人、学校、社区服务者等召集到一起讨论犯罪,并最后形成解决犯罪的和解方案。

  4. 日本

  日本的形式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

  五、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

  在中国,虽然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还没有形成制度意义上的刑事和解,但也开始一些可贵的探索。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于刑事和解领域,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法官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或律师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中国文化以和平与和谐为主要基调,成为贯通中国文化思想领域里一个综合性概念。而人际之间的和合、人与社会的和合、人与自然的和合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注重调解和和解,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肯定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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