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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通缉”?

2011-03-10 来源: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特别关注: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但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5.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6.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逮捕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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