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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时效的规定

2010-11-12 来源: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刑事自诉案件时效的规定一般是2年。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一般的应该为2年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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