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改造,有位于规划内的集体所有土地若干。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作国有土地划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未签订搬迁协议的拆迁户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处理。该农村集体不愿意,集体上访。问:位于规划内的集体所有土地面临拆迁怎麽办?
〔解答〕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上述规定均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即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规定办理办理。旧城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的情况首先应将该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先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程序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补偿。而不能由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作国有土地划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未签订搬迁协议的拆迁户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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