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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具备交易资格

2010-02-06 来源: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在交了1万元订金后,张先生发现自己所购房屋为“小产权”,无法过户。为要回订金,他将房主告上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房主返还订金,张先生也需赔偿房主租房损失650元。

  张先生诉称,今年他通过房地产中介购买了闫先生位于顺义一小区的两居室楼房一套,约定价款为33万元。当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闫先生须保证该房屋为大产权,并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随后,他交付订金1万元。但事后,张先生得知该房屋根本没有产权证,且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闫先生拒绝退还订金,他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闫先生双倍返还订金两万元。

  开庭时,闫先生不同意退钱,辩称他已告知张先生房屋是小产权。此外,签合同后,他将房屋腾出,在外租房,张先生应赔偿他这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进而不具有进行交易的资格。张先生与闫先生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闫先生应将1万元订金返还,张先生也应合理赔偿闫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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