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账杀害债主 情节恶劣男子死刑

2009-11-13 来源: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被告人许金祥为逃避欠款,将债主夫妻残忍杀害,继而放火欲破坏现场,随后将欠条翻出并带回家撕毁。近日,该罪犯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被告人许金祥与被害人张某、付某夫妇系邻居。2006年底,许金祥以做生意为名,向张某、付某夫妇借款5万元并打了欠条,后许金祥无力偿还,便产生了杀死二被害人赖账的恶念。2007年2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许金祥来到被害人家,先持斧头击打正在睡觉的付某头部数下,后又在屋内守候。当张某回家进屋时,许金祥用斧头将张某迎面击倒,后继续持斧头连击张某、付某头部数下,致二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许金祥惟恐二被害人未死,又用被害人家中的菜刀对二被害人割颈、切手腕。为灭迹,许金祥用白酒洒向二被害人身体,用火点着,随后将欠条带回家交给女友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撕毁。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0日,被告人许金祥趁承租其房屋的周某不在家之机,窜入周某等人的房间,撬开地柜抽屉,盗窃现金3.5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金祥为逃避欠款故意杀害债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并惩。许金祥杀人动机卑劣,连杀二人,还放火焚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2007年12月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金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许金祥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了许金祥的上诉,维持了大连中院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辽宁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许金祥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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