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3日南京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
--2001年1月20日第二届宝鸡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仲裁观念的日渐普及,仲裁已经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1]2004年,我国仲裁机构共受理
一项完整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但有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