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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对所得和财产课税是提高税收收入占 GDP 比重的现实选择/于柏青

2008-10-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于柏青 免费法律咨询

  近年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一个热点问题。如何提高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是一个财政体制问题,只能通过财政体制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来实现和规范。由于我国财政收入有 90 %以上来源于税收,因此,提高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的关键是要提高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
  研究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把这个问题单纯看成是一个征管问题,这固然没有错,但是不够全面;另一种是以更广阔的视角去观察和认识这一问题,分析这一经济现象与我国经济特点、预算管理、企业现状、征管机制、税制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内在联系,从中寻找答案,这样可能更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1994 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每年都以 1000 亿元的幅度增加,但是,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却一直徘徊在 11 %左右,与世界各国平均税负水平相比,明显偏低。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去认识。
  —— 费大于税,企业负担重而实际税负轻。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清费立税”课题研究报告提供的数字,近年来,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为 10 %;经过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各种规范收费收入占 GDP 的 10 %;省以下政府和部门擅自确定的乱收费收入占 GDP 的 10 %。以上 3 项收入加起来大约在 25 %—— 30 %之间,大大超过了 90 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 17 . 5 %的宏观税负水平,与发达国家 30 %的宏观税负水平相差无几。外国也有非税收入,但一般不超过财政收入的 10 %,像我国这样费高于税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一方面使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使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降低。
  ——来源于主体税种的收入受企业经济效益制约。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约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40 %。而增值税是依据企业的产。销增值额计算纳税的,受销售利润率的影响很大,增值额大则纳税多,增值额小则纳税少,没有增值不纳税。现在,作为主要税源的国有企业亏损严重,销售利润率很低,效益不佳,致使产值高而含税少。
  ——农业国与工业国在税收上不可比。农业是基础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各国对农业都采取了扶持政策,税负普遍偏轻。由于各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重不同, GDP 中所提供的税收绝对值也不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第一产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为 18 . 7 %,而第一产业所提供的税收(农牧业税)只占各项税收收入的 4 . 8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百元产值含税的比例必定会加大。
  ——统计中的误差也影响到税收占 GDP 的比重。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是繁重而复杂的,尤其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浮夸和干预,给做好统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雄,从各种新闻媒体披露的 “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可以看出,统计不实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要实实在在的速度”。如果 GDP 有水分,它与税收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肯定要发生变化,这是不言而喻的。
  ——税收征管不到位。十几年来,税务系统一直在苦苦探索,征管模式几经改革,力图解决日益突出的偷逃骗税问题,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明显突破。由于正值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都不断发生变化,税收执法环境有待优化,经济秩序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很混乱,企业多头开立银行账户、资金体外循环、假账假库的问题非常普遍,这些,都给税收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必须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中逐利,抬基数,保基数,再加上某些地方领导忙于体现政绩的短期行为,使得我国的税收征管中出现了一种非常特殊的现象:偷税与征“过头税”同在,欠税与“寅吃卯粮”并存,扭曲了税制公平,影响了企业平等竞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各种征管措施的到位和税收征管环境的改善,现行税制增加收入的潜力越来越小,要想大幅度提高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必须在加强征管的基础上另谋新路。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属于间接税,从理论上讲,税负可以转嫁,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说,计划经济是短缺经济,市场经济则是过剩经济,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很小,无论是提高税率,还是扩大税基,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美国著名供给学派经济学家拉弗创立的拉弗曲线证明,税收收入并不随着税率的提高而无限地增加,超过了极限,税收收入就会递减。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加重对困难企业的课税,还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剩下的似乎只有一条出路: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开辟第二税源,面向富裕家窿开征新的税种,加大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比重。
  加大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比重,其必要性在于通过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消除两极分化,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其可能性在于有丰厚的税源作为基础。国民财富是在 3 个主体间分配的,一是国家,二是企业,三是个人。现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国家财政困难,国有企业也困难,职工下岗分流,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尚未脱贫,说明为数不少的老百姓还困难。人们不禁要问,国民财富流到哪里去了?答案只有一个,有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起来了。有资料表明: 1994 年,在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占全国人口 3 %的高收入户拥有 28 %的储蓄额; 1995 年, 20 %的储户拥有 60 %的储蓄额。世界各国一般都用基尼系数来反映一国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0 . 4 到 0 . 5 为差距较大。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统计测算,我国的基尼系数逐年递增,已由 1993 年的 0 . 375 扩大到 1996 年的 0 . 39 ,这还不包括无法统计的一部分富人和隐性收入、灰色收入。据此推测,现在,基尼系数肯定突破了 0 . 4 ,“向富人征税”——这个西方经济学家曾经反复提及的问题,已经非常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应该说,社会上出现了富人阶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正常现象,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低水平的公平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配置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高效率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很可能会引起公平的失衡,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很难做到收入均等。因此,党和政府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防止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它不仅会积累社会矛盾,也会导致经济滑坡。缺钱的人必然缺少购买力,而钱多的人该买的东西都买了,把剩余的钱存在银行,这样,又必然导致社会消费下降,总需求不足,造成经济低迷。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去调节,在这三大机制中,税收是一个中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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