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原告***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所涉及到“徐苏见2006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证据属于税务机关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为便于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特申请贵院依职权予以调取上述证据材料,请予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
2006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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